2013年3月1日星期五

世界上第一隻基金何時開始


世界上第一支基金起源於十九世紀初期的歐洲,1822年,荷蘭國王威廉一世(King William I)創立第一個共同基金。但是為私人擁有,並不是屬於一般大眾化的性質。因為此時初期的基金是屬於貴族與有錢人私人的投資理財工具,他們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聘請專業人士來管理此基金的資產,而投資獲利的部分則全歸投資人所有。

之後英國經歷工業革命,生產力大為提高,中產階級累積大筆財富,此時大英帝國正不遺餘力地從事海外拓殖與投資,但對一般中產階級而言不太可能有時間、精力及豐富的知識來進行投資判斷,因此由政府出面組成投資公司,委託專業人士代為操作,使中小型投資人也可擁有海外投資的機會,於是在1868年英國成立「倫敦國外及殖民政府信託基金」(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 of London)來募集大眾資金,主要投資於國外殖民地的公債與股票,此為目前記載最早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型態的組織。此外,英國也很早就發展出一套完整的投資信託法律制度,以保障投資人的權益。

到了二十世紀初期,共同基金才開始在美國萌芽,只是當時相關的法令並不明確。與英國的情形相似,美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經濟成長快速,生產力與國民所得大幅增加,一般中產階級民眾快速累積財富,於是對理財投資管道產生強大需求。但與英國向海外尋求投資機會的情況不同,由於美國本身就擁有很大的市場,因此引進英國的信託基金制度,設立許多投資公司,吸收資金來投資國內企業。於1924年,麻塞諸塞金融服務公司(Massachusetts Financial Services)成立了「麻塞諸塞投資信託基金」(Massachusetts Investment Trust),此為美國第一個共同基金,成立時資產為五萬美元,在一年之後此基金的資產則迅速增加,已超過三十九萬美元,獲利將近700%,於是投資大眾對共同基金趨之若鶩。

但在1930年代的經濟大恐慌時,因為股市崩盤大跌,投資公司經營不善,致使美國的共同基金幾乎付之一炬。因此在1934年與1940年,美國政府機關分別訂定「聯邦證券管理法案」(Federal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)及「投資公司法案」(Investment Company Act),制訂完整的法律規範,其中包括共同基金為單獨運作之個體,與基金公司的財務無關;基金必須財務公開,提供績效報告與詳細資料給主管機關與投資大眾;基金必須設立董事會,且需有一定比例的外部人士來擔任董監事等等諸多規定,奠定共同基金發展的良好基礎。

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,美國經濟重新復甦起飛,基金公司於是再度興盛發展,根據美國「 基金公會 」(Investment Company institute, ICI)的統計資料,至1996年底美國共同基金的發行個數已超過6000個,其中資本市場的基金有5305個,貨幣市場的基金有988個,總資產規模大約有3兆5千億美元,所以至今美國可算是共同基金最完整發達的國家。